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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察院9日表示,國立交通大學副校長張翼前於擔負該校研究發展處研發持久間,兼任民營公司董事及監察人,且現實介入經營情事,以違背《公事員辦事法》中「不得經營商業」之劃定,是以對其提出彈劾,並移送公事員懲戒委員會審議。
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本日上午以12比0票,全數經由過程監察委員林雅鋒、劉德勳提案,彈劾張翼,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。
該份彈劾案文指出,交大傳授張翼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,兼任交大研發長,相當簡任第12職等之公務員。
監察院暗示,然而張翼自1980年12月27日起,即擔負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,且自2010年5月27日起,另擔負趨向照明股分有限公司監察人;至2015年5月8日始同時辭去各該董事、監察人之兼職,而分別於2016年5月14日及22日完成解任挂號。
監察院指出,張翼於擔負交大研發恒久間,另兼任民營公司董事及監察人,雖兼任時代無領取相關薪酬,但仍有出席漢威光電董事會及簽訂趨向照明「監察人查核敷陳書」之情事,屬「實際參與經營」,違背《公事員辦事法》第13條第1項之情節重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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